各监察分局,各业务处室:
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,有效防范煤矿提升运输事故,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。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项监察方案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的安排,省局决定8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监察时间
2018年8月1日至8月25日。
二、专项监察对象
省局从每个监察分局辖区抽取不少于5处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。重点监察立井升降人员系统、斜井人车系统和生产年限长、运输环节多、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、近三年发生过提升运输事故的矿井。
三、专项监察组织机构
成立专项监察领导小组:
组长:田光雄
副组长:蔺国杰 高兴宏 樊西洋 沈少波
下设四个监察组:
第一组负责榆林监察分局辖区内煤矿的监察。由监察一处牵头,从省局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4人。
第二组负责铜川监察分局辖区内煤矿的监察。由监察二处牵头,从省局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4人。
第三组负责咸阳监察分局辖区内煤矿的监察。由科技装备处牵头,从省局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4人。
第四组负责渭南监察分局辖区内煤矿的监察。由执法监督处牵头,从省局执法人员中随机选派4人。
集中监察活动总牵头单位为科技装备处。
四、监察主要内容
(一)煤矿提升运输各项管理制度、岗位责任制、操作规程是否完整、规范,提升运输管理人员责任、分工是否明确;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。
(二)矿井是否使用国家公布的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》(第一、二、三批)和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、设备目录(2016年)的通知》(安监总科技〔2016〕137号)的提升运输装备;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,是否超负荷、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,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,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。
(三)矿井提升、运输系统是否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要求,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、可靠;钢丝绳、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。
(四)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、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、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要求。
(五)斜巷人车、猴车、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。无轨胶轮车是否防爆,灯、铃、闸是否齐全可靠,司机是否持相对应的驾照驾驶,是否有定位、瓦斯报警装置等,运行巷道是否安装防跑车设施。
(六)井下使用的胶带是否阻燃,是否有检测报告,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。
(七)是否存在立井升降人员为无MA标志的自制罐笼,厂家擅自改造的罐笼、煤矿企业擅自改造的罐笼、箕斗或带乘人间的箕斗、罐笼箕斗一体化提升容器、不按照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使用和维护升降设备等情形。
(八)用于立井升降人员的罐笼及其关联产品防坠器、楔型绳环等,是否具有MA标志证书。提升绞车、防坠器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,检测结论是否合格。立井罐笼提升井口、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、摇台或者锁罐装置、阻车器之间的连锁是否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95条规定。
(九)使用斜井人车的,是否制定淘汰计划,按期淘汰。期间,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,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,并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84条之规定。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的斜井,是否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388条之规定。
(十)煤矿设计单位、检测检验机构、安全评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范、标准,对煤矿立井提升系统、斜井运输系统进行设计、检测检验、安全评价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是否立即告知煤矿企业,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。
五、有关要求
(一)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。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,对分管分局区域的监察组进行指导。各监察组要根据监察内容,细化工作安排,选派监察执法人员,确定监察对象,制定现场具体监察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统筹安排,突出重点。监察重点是立井升降人员系统、斜井人车系统、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的煤矿。
(三)严格执法,注重实效。要根据主要监察内容认真查处煤矿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;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升运输设备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,并进行严处;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,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报。
(四)廉洁自律,公正执法。监察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应急管理部党组、省局党组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》要求,转变作风,轻车简从,做到严格执法、规范执法、公正执法、文明执法。
(五)认真总结,及时上报。本次监察活动完成后,省局各监察组要对专项监察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,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科技装备处。各监察分局也要对3个月来专项监察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,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科技装备处。
附件:陕西省立井提升和斜井提升矿井名单
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
2018年6月29日